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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回顾】平台公益系列课程—— 创新生态体系与创新改革试验政策解读! 首页 ->服务成果   

  4月26日晚,新一期的京津冀公益系列课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企业报集团和中国市场杂志社客座教授,高级项目管理师葛占雷老师,为大家带来《创新生态体系与创新试验政策》的详细解读,通过探讨交流,较全面了解创新创业基本要素,把脉创业发展潮流,用好国家支持政策。





创新生态体系与创新改革试验政策


一、创新生态体系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辉煌成就得益于实施战略部署,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创新体制方面的改革。科技创新经过多年的发展,正在迈向新时代。






什么是创新生态体系?


  科技创新不只是科技的创新,而是涉及科技界、政府、市场等的整体创新生态系统。所谓创新生态体系,是指由那些能够将新的理念或技术与产品、服务和生产过程相结合的资源、人才、机构和基础设施等所组成的体系。


  创新生态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概念孕育于20世纪90年代,在21世纪初进入了到决策层面,最先引入的是美国政府机构。2004年1月、6月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分别发表了《维护国家的创新生态体系、信息技术制造和竞争力》和《维护国家的创新生态体系:保持美国科学和工程能力之实力》两个报告,正式将创新生态体系概念作为核心概念。


创新生态体系的内涵,可分为四种视角:企业视角 、产业视角 、区域视角、国家视角。


创新生态体系的特征:①层次性 ②动态性 ③整体性 ④自发组织性。


创新四大要素:创新基础、大企业和小企业的作用、创新与创业金融、创新文化。





  人类社会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发展起来,任何一个技术创新活跃、经济繁荣的时代,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创新文化。


二、石保廊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与创新创业政策


(一)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二)研究探索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由现行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方面,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技术入股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三)研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四)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入境便利政策


  2017年6月开始,石保廊地区全面实施公安部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出入境便利政策。




(五)海外人才工作支持政策


1、个人所得税额资金返还政策


2、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奖励


3、兑现离岸创业创新补贴资金


4、简便办理手续


5、积极推荐


(六)创新登记管理体制


  海外A类、B类、C类人才在保定市海外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创办“创业创新离岸公司”时,只要与保定经济开发区(保定汽车科技产业园)、保定高新区、深保高科技创新产业园签订创新创业合作协议,就视为在保定市海外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完成“创业创新离岸登记”。





(七)出入境政策


1、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可直接申请在保定永久居留。


2、海外高层次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向京、津、冀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保定海外高层次人才离岸创业创新基地重点改革试点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向京、津、冀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经过本次的创业扶持政策解读课程,在座的朋友们都表示获益匪浅,纷纷为身处这个创业的大好环境而高兴,并为政府的创业扶持政策点赞!再次感谢葛占雷老师的精彩讲解,感谢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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