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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2014-2015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税务政策解读 首页 ->信息服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有关背景


  20149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
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通知》的解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现解读如下:

印发本通知的主要背景


一是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背景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对刺激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二是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需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套政策红利的“组合拳”。为缓和金融危机影响,启动内需和改善民生,国家不断出台和完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优惠政策,逐渐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今年4月初,国务院将原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政策(10%税率)扩大到低于10万元的纳税人,扩大了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近半年来,税务机关统一思想,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转变管理方式,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一套“组合拳”,“含金量”高,必须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是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保证小微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据了解,个别税务机关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服务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小微企业优惠受惠面不高。上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重要批示,国务院几次派出工作组开展工作督导,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已经上升为税务系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税务机关职责神圣、使命光荣,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实。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良好舆论环境。
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人民来信等多种途径,通过举办在线访谈、电视电台访谈节目等方式,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增强税收宣传针对性。除继续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此外,善于挖掘征纳双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典型案例,介绍各地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成效,宣传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工作创新,宣传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所闻、所思、所感,增强感染力,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动性。通过12366热线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及时补录到12366知识库,统一规范12366坐席人员答复口径,保证12366解答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12366服务热线设置小微企业优惠落实投诉专席,接受纳税人投诉,并在接到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解决。

 

二是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适应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需要,及时修改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切实做好软件升级调整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理顺流程、整合资源,及时完善、修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和信息系统,增加对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协助算税等功能,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做好跟踪服务。加强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税情况统计分析。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客观统计小微企业减免税的实际情况。


三是要利用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手段,为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提供组织保证。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关键是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要认识到“尸位素餐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进一步应用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手段,增强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执行力。上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准确把握时间和工作节点,对重点地区、受惠面低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督查。发现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落实不力的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实行批评问责。《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九、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营业税免税备案手续的有关事项:一是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二是明确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三是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四是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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