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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大力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 首页 ->信息服务   

医药零售行业在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和社区慢病管理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重点围绕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拓展经营、优化“批零一体”办理流程和内部设置、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条件、放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库房设置条件、放宽中药饮片库设置条件等方面出台举措,加快推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拓展经营。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批发企业开办3家(含)以上单体药店即可申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企业承诺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自营、兼并、加盟等形式发展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家。


优化“批零一体”办理流程和内部设置。连锁总部为批发企业内设部门的,可不另行申领《营业执照》,以批发企业为主体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总部),连锁总部需设置独立的质量负责人、质管部门负责人、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及仓储设施设备可共用,促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降本增效。


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条件。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办理条件中“药品零连锁企业(总部)应具有同一出资人或同一法人的门店达到10家(含)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门店数量调整为6家(含)以上。


放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库房设置条件。允许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单独设置库房,可与具备仓储物流管理系统的药品批发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支持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单独设置冷库、冷藏车和保温箱,与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签订委托储存、配送冷藏药品协议。


放宽中药饮片库设置条件。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只经营“仅限不需处方调配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不设置中药饮片库,在药品储存区域设置专区存放即可。


来源: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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