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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21~30) 首页 ->信息服务   

目录


21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有何区别?


22、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4、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25、遇到合同欺诈该怎么办?


26、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


27、公司派发的宣传资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8、网上签订合同有效吗?


29、摁手印和签字的合同是否都成立?


30、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21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有何区别?


案例简介


    2004414N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开心人大药房商标,其中粗体大号开心人三字在上,小号字体的大药房三字在下,该商标特别注明大药房文字放弃专用权。后该商标于2006年成功入选该省某杂志社颁发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


    无独有偶,2004429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的企业字号被Z市工商局核准。2004616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成立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200675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在L街道正式开设小港分店。


    2014123日,N市开心人公司向法院起诉称,Z市开心人大药房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在该店小港分店的店招及购物袋等上突出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文字的标识,侵害了N市开心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Z市开心人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4)浙知终字第232号】。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用于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N市开心人公司依法享有开心人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Z市开心人大药房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亦享有相应的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均系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利人均得以合法行使,但不得超越各自的权利边界。


    N市开心人公司主张Z市开心人大药房将开心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开心人并非主观臆造词,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分效度着实较弱,且单凭由某杂志社编纂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称号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当时在国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Z市开心人大药房将开心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至于Z市开心人大药房将开心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导致会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侵害涉案商标权,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畴。综上所述,Z市开心人大药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属于正当行使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22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的前提,是执行交易的基础。现实生活中常因各种原因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期间又难免会有少数企业利用合同上的欠缺来逃避违约责任,因此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企业交易安全以及维护与客户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订立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1)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


    对交易对手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材料


    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会因种种原因变更合同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为避免纷争,企业应妥善保管对双方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企业应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偷盖盗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要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的权益。


4)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应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要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业务人员离职时,务必通知相关客户


    遇有业务人员离职,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一定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认为客户在与企业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请求方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


    签订合同时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的,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保证担保需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果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的成立。


    如因业务需要需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无论企业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其担保责任。


9)抵押担保务必办理登记手续


    如遇业务需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签署抵押合同时即与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丧失权益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企业的权利劣后于在企业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0)质押担保须确保货物的交付


    如遇业务需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签署合同时即与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质押权的实现请求。


2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合同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材料原件,例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条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7)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8)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客户违约,无论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9)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故一定要遵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的,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不丧失,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邮件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并尽可能要求对方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盖章。


24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案例简介


    2011111日,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乙进行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为六年,乙在承租期间不得转让所租赁的房屋。2015314日,乙未经房主甲的同意,欲将所租赁的该房屋转租给丙使用,并收取了丙装修补贴款3万元,后因房主甲不同意乙丙之间的转租请求,丙在协商无果后,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装修款3万元【(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44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承租人乙明知其未经同意转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其与房主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的约定,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使丙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达成了租赁合意,并支付了装修补贴款,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装修款项。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合同相对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误导己方与之签订合同时,应认定为合同欺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待合同欺诈,受欺诈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继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对方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科处的程度,则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及时挽回因合同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25遇到合同欺诈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2011111日,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乙进行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为六年,乙在承租期间不得转让所租赁的房屋。2015314日,乙未经房主甲的同意,欲将所租赁的该房屋转租给丙使用,并收取了丙装修补贴款3万元,后因房主甲不同意乙丙之间的转租请求,丙在协商无果后,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装修款3万元【(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44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承租人乙明知其未经同意转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其与房主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的约定,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使丙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达成了租赁合意,并支付了装修补贴款,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装修款项。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合同相对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误导己方与之签订合同时,应认定为合同欺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待合同欺诈,受欺诈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继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对方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科处的程度,则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及时挽回因合同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26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解释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订金:预订所付的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案例简介


    201561日,经甲公司中介,自然人乙、丙及甲公司签订了《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19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出售房屋的原贷款由乙提前还清,合同签订生效当日,丙应向乙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乙在收到定金后,应于丙贷款审批手续完成后的2日内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而丙则应于其贷款审批完成的2个工作日內向乙支付首付款35万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若因乙的原因导致丙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丙有权解除合同,届时乙应向丙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向丙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之后,丙向乙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并于同年68日向其支付了35万元首付款,但乙在收到定金及首付款后,既未向甲公司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也没办理完毕提前还贷手续,且不配合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丙在与乙协商退还购房款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54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因房主乙在购房者丙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拒不配合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且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故丙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至于丙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故本案中,丙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要求对方承担,不能同时适用。实践中,定金和违约金都可以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二者的区别比较明显,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其既可作为合同的一种担保,也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违约金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其带有补偿及惩罚的性质。此外,在众多合同文本中,也经常涉及到订金预付款等字眼,订金其实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虽与定金只是一字之差,却不具备其担保的性质,只能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合同若继续履行,则可抵做整体价款的一部分,若不能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而不能如定金一样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则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行为仅仅是债的履行行为,同样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其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其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其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27公司派发的宣传资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概念解释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但不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成对方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在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案例简介


    200010月尹美丽依据青岛伟东置业有限公司宣传与承诺,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伟东置业期房一套。2005年,伟东置业在尹所购房屋前建成了5座楼高为24层的高层,其中3座高层直接对尹所购房屋的通风、采光及眺望等方面构成严重影响,导致尹所购房屋市场现有使用价值大幅度贬值。尹起诉至人民法院称,伟东置业的虚假宣传误导致使尹购买了该房屋,该宣传彩页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伟东置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尹提交宣传彩页一宗,证明依据伟东置业的宣传彩页,所购买的房屋应当紧靠南京路,并且周边有两块绿地,但现实情况与宣传彩页上的严重不符【(2013)鲁民提字第321号】。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条规定中的商品房规划范围应指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规划范围。本案中,尹房屋所在小区的建设项目与遮挡其房屋的项目分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后者于2004年才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由此可以认定两个小区并非处于同一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尹主张宣传彩页应当视为要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伟东集团没有在宣传彩页中对绿地作出明确具体的允诺,未明确说明要将该处设为绿地或承诺以后不在此处建设楼房,故宣传彩页中的内容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不可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亦不具有约束力。尹主张伟东集团违约没有依据。


    律师提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公司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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