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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51~60) 首页 ->信息服务   

目录


51、企业间的融资有什么风险?


52、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53、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54、企业如何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 


55、企业上市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56、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57、股东间股权形成的债务由公司担保是否有效?


58、借款人向P2P公司借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59、境外投资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60、企业如何在不同阶段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51企业间的融资有什么风险?


案例简介


    甲公司于201485日与乙公司签订债务融资协议,约定向乙公司融资300万元,用于企业引进生产线,扩大规模,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乙公司应分别于2014825日与201541日向甲公司提供融资资金各150万元。20153月,受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的影响,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大量滞销,损失巨大,乙公司担心第二批融资资金的投入风险巨大,遂以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供还款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融资的形式来扩大规模,却因经营不善导致债权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使自身损失惨重。现实生活中,企业间的融资较为普遍,形式也比较多样,常见的方式包括本案中的债务融资,其过程简易,速度较快,成本较低,但其风险在于企业需要按期还本付息,若不能及时偿付,则会引发债务纠纷乃至财务危机;还有一种融资方式是通过转让部分股权以吸收资金,其虽然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但可能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被削弱,控制权遭到稀释;企业间的融资还要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这就要求企业在融资前不仅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还要谨慎选择融资模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


52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案例简介


    20121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钢材,甲公司支付钢材的货款为26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及时向甲公司供应了钢材,但截至20121223日,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嗣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一起民事诉讼中享有对丙公司约235万元的债权,已被法院通知协助执行却并未主张其合法到期债权,故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请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015)河商初字第0220号】。


律师解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乙公司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主张实现。这是解决甲乙丙三个公司之间的三角债的有效方式,既实现了甲乙两家公司的债权,也令甲丙两家公司履行了各自的债务,当然,这属于被动的债务重组,现实生活中,当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会与债权人协商争取保障其债权能得以实现的行为即是债务重组。一般而言,债务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债务转移和债权让与、债务抵消、债务豁免、债务混同、债务削减、债务转股、融资减债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四条


53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企业应收账款的数据往往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销售规模、企业效益、财务状况等信息,与企业的发展和存亡息息相关,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究竟该如何监控应收账款的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欠款产生前的防范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应收欠款产生前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审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2)审查债务人的经营范围;(3)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5)审查债务人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6)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7)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严格审查债务人出具票据是否规范,尽量不接受欠条之类的条据;(8)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2)密切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


    债权人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因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因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人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1)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不以债务人的意志为转移。


3)对分期还款债权的处理。有的债权人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对分期还款的债务人,债权人既可通过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也可解除合同。


4)债权人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4)证据的收集和举证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收集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5)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没能实现债权,但主张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则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


54企业如何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


    企业间的争议通常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概念解释


诉讼:是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案例简介


    20035月,江西商人李某基于政府招商引资,与西部某省交通厅下属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三处加油站服务区,每处服务区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并约定项目公司支付省高速公路的收益方式、对双方合作产生的纠纷约定由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等。李某取得政府投资文件后遂引进两名自然人股东,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项目公司,经过三年的投资建设,服务区投入运营,20083月省高速集团公司因利益分配问题等拟收回服务区经营权,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省高速集团公司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仲裁条款约定,向某市仲裁委提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经过对案件的仲裁审理,作出了公正裁决,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各自利益。


律师解析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以下合同纠纷解决均适用仲裁:


1)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建筑工程、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2)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3)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纠纷;


4)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5)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6)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侵权纠纷。


    基于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保密性及仲裁一局等特点,仲裁越来越为企业所选择。本案中,通过仲裁,还有效地避免了地方政府的干预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


1)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权威者出现,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正的裁判;


2)仲裁与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与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不同之处在于:


1)受案范围不同,部分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规定,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如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以及需要特别程序的案件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管辖权不同,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3)审理者产生方式不同,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4)秘密性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5)专业性不同,仲裁员由各仲裁机构聘任,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担任,诉讼中审判人员则为具备法定资格的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6)强制权力的不同,仲裁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也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7)终局程序不同,除劳动仲裁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


此外,当事人仲裁与诉讼的选择还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


1)效率问题。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而诉讼相对复杂;且由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案件从受理至判决生效往往较仲裁更消耗时间。仲裁裁决立即生效;而诉讼案件经过初审还有可能由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消耗较多时间。


2)灵活性问题。在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途径时,双方当事人可对仲裁机构、仲裁员、适用的实体法等内容进行约定,从而较诉讼更为灵活、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3)专业性问题。在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时,相较于大多只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审判人员,仲裁中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则更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4)风险防控问题。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在仲裁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争议已随裁决得到解决;相较于诉讼则不再具有上诉并进行二审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


55企业上市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


    证监会所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的发行条件中明确了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从企业发展进程的时间坐标上涉及到企业的前世、今生和来世。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最易出现的风险在于其前世(主体资格)存在一些问题。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与沿革)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发行条件要求企业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身份清白;企业历史沿革是清晰可见,历次增资、重组、扩张、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


2)公司主要资产方面的法律风险


    拟上市公司在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方面主要存在权属方面的问题。


1)企业产权问题。对于一些名义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产权纠纷。首先应当对企业定性,明确其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所有,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确立法律主体,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工作。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应按国资部门要求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按国资部门的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2)行业及公司持续表现问题。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持续发展能力等都会对拟上市公司有影响。


3)土地问题。如公司在上市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一律要求予以纠正。生产经营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规,具有土地使用或其他权利,不应当有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须签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的出让价格,并拥有土地使权;如果是拟发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募投用地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4)其他问题,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也要高度关注。商标、专利、土地、主要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是否完整地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也需要高度关注;此外,董事、监事、高管还应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书面保证不投资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


3)知识产权风险  


1)企业存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实问题。拟上市企业应尽到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协会制定的《上市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定期报告中要对报告期内所发生所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诉讼情况进行总括的披露;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


2)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资产如有纠纷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会使企业负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影响其当期的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企业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不确定即意味着企业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发行人在使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往往构成企业上市的硬伤


 4)对赌协议风险


1)证监会要求股权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对赌协议在没有发行上市之前,都可能产生调整,比如说因发行没有成功,业绩不达标等进行股权调整,而上市材料审核期间股份是不允许调整的。如果有股份比例调整的业绩对赌协议,则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证监会不允许这类企业申报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也都是私下约定。如不能如实披露,又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2)约定每年的基本分红回报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最有效的约定应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约定分红实际是优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权利而不承担普通股的义务,这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精神,国内上市股票种类只有普通股,因此《公司章程》也不会支持这样的约定。此外,当公司先后经历几轮融资后,这种分红约定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


3)回购操作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需要注销,但注销系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而且,当回购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的时候,回购法律主体协调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融资企业多轮投资的情况下操作难度更大。


4)如果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容易存在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风险投资公司,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


5)对赌协议还存在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趁人之危的条款,是否如实披露、执行状态如何等问题。从上市角度来考虑的话,对赌协议应当在上市前执行完毕,且协议中不能存在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条款。



56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2011311日,重庆懿灏公司与易贸商通公司签订编号为DT的借贷协议,约定重庆懿灏公司同意直接或者通过关联公司向易贸商通公司提供合计本金为8630万元的有息贷款。重庆懿灏公司又与海南大唐公司签订编号为DT的保证协议,约定为确保易贸商通公司与重庆懿灏公司签订借贷协议的切实履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海南大唐公司愿意为债务人易贸商通公司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为借贷协议项下重庆懿灏公司所享有的包括借款本金8630万元及利息的全部债权。后重庆懿灏公司依约支付8630万元借款,但借款到期后易贸商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易贸商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懿灏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3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同时判决海南大唐公司对易贸商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南大唐公司承担其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易贸商通公司追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1163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债权人重庆懿灏公司已依约支付8630万元借款,但债务人易贸商通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海南大唐公司依据保证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如此,一旦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保证人海南大唐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将面临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巨大法律风险。律师提示:公司对外担保不同于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存在下述法律风险:1)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如公司对外的高额担保承担责任,更将动摇公司存续的根基;2)公司担保将使股东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股东投资成立公司旨在营利,如果放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资本的风险将无限放大,使股东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3)公司担保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一旦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公司即有义务承担代为清偿等责任,从而使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


57股东间股权形成的债务由公司担保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南通机械厂、建设公司系公路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75%25%的股权。2007417日,机械厂与建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机械厂所持公路公司75%股权全部有偿转让给建设公司,并由公路公司为建设公司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第三方连带保证,如建设公司未能付款,公路公司应先行垫付。后建设公司及公路公司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机械厂诉至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辑】。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股权转让发生时公路公司只有机械厂和建设公司这两个股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建设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没有表决权,且由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对担保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本案中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存在有表决权的股东,故《公司法》第十六条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其次,公司法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的三种情形之下回购本公司的股权,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实际是以公司资产担保股权转让款的实现,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担保义务,则无异于以公司资产为股权转让买单,本质上发生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这与《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严格限定在三种情形之下的规定相违背;最后,公路公司为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提供担保,承担担保义务的后果实质是公司向一方股东退还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路公司在本案中的保证行为虽然并非直接抽逃出资,但实际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将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否定,如果公路公司为其股东在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将以牺牲公路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代价,而实现建设公司的个别债权利益,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准则。


    因此,公路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58借款人向P2P公司借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目前法律还没有清晰界定,20119月,银监会办公厅专门下发了一个《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从这份文件来看,人人贷的合法性基本还是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承认,但同时也提示了包括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控、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信誉、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信用风险高贷款质量差、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等七大风险。这就是说,监管部门并没有因为良莠不齐而一刀切的否定人人贷整个行业存在的合法性,但已经意识到了其中隐含的金融风险,某些具体公司的业务和不实宣传可能会被视为非法。


    另外,根据20144月银监会的表态,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同时,要规避突破四条法律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从目前监管层的角度来看,只要没触犯以上法律红线,都不算违法。


    20151228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系P2P网贷进入中国8年来首份行业监管细则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从事的活动(详见第十条)。但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禁止P2P平台公司以自有名义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借款行为。


法条链接


    《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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