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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41~50) 首页 ->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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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42、债务人欠款不还并低价转让资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43、没有借条如何讨债?出具或持有欠条、收据,应注意什么问题?
4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45、误付款到别人的账号,对方不返还,怎么办?
46、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如何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47、债务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48、什么是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时有什么法律后果?债权人该如何处理?
49、如何延长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
50、聘请讨债公司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41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认定乙公司欠甲公司工程款166万元及利息共计171万元,应于20131131日付清。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并未按时履行义务,甲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但乙公司并无能力清偿全额债务。201463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而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代位执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15)冀执复字第17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经法院判决确认了对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并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方可再次申请执行。本案中,债权人就是主动发现了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故其可以依法申请代位执行,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的行为。综上,当在债权执行阶段,遇到债务人无履行能力之时,债权人不能被动等待,应主动去了解其是否享有对他人的到期债权,通过代位执行的方式也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42债务人欠款不还并低价转让资产,债权人该怎么办?

案例简介

    甲为某家具制造公司的股东,其与乙签订230万元转让自己全部股权的转让协议,乙随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乙迟迟没有向甲支付转让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乙仍未支付,甲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应支付甲股权转让款23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执行中,乙与其胞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机动车转让合同,分别以50万元及13万元的价格将75平方米和37平方米(市价约150万元)的房屋以及丰田汉兰达汽车(市价约30万元)低价转让给其胞弟。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债的保全,也即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进而设置的债的保障形式。主要的债的保全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撤销权。本案中债权人甲所需要的保全方式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不当处分作为其债务履行资力的现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遵守相应的程序并具备相应的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危害其债权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乙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并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还将其个人财产以明显的低价转让给其胞弟,因而可以确定其实施了危害他人债权的行为;其次,处分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受让人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也即债务人是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心理而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受让人也并非善意取得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本案中,债务人乙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将个人财产低价转让给其亲属的行为,明显为不愿履行债务,意图使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此外,乙的胞弟作为其近亲属,以明显的低价收购乙的房屋及机动车,也可推断其是明知乙的不当处理财产的事实;第三,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第四,撤销权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本案中的债权人甲应当自知道乙不当处理其个人财产之日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处分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43没有借条如何讨债?出具或持有欠条、收据,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简介

    2010516日,甲从北京华盛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天籁轿车一辆,费用合计307,000.00元。付款时,甲现金支付了7000.00元,乙在该汽车销售公司以刷卡方式支付了300000元,所购车辆登记于甲名下。后乙向甲索要用于购车的借款300,000.00元被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甲乙系亲属关系,甲主张乙的付款行为是对其的赠与,乙主张其代为垫付购车款的行为是借款行为,二人均未能出具证明付款行为性质的赠与合同或欠条。嗣后,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决定采信华盛福源为双方服务的汽车销售员丙关于双方在购车时口头约定先由乙垫付购车款,甲将过后偿还的证词,认定甲乙间的借款事实存在,甲应向乙偿还借款30万元【(2013)三中民终字第1353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因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以致在主张权利时遇到困难,尤其是双方对缴付购车款的性质各执一词时,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出具的证据进行认定,由于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多是出自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而汽车销售员丙与甲乙二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在售车过程中也确有可能得知双方对乙所付款项的约定内容,故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现实生活中,在书写欠条时,为保证其具备法律效力,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欠条内容完整,比如,应书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大写及小写的借款金额,借款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若涉及到利息,还应清楚写明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付款方式,还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等等;二是欠条书写应字迹清晰可辨认,并书写紧凑减少可增添内容的留白;三是要注意欠条的保管,防止因时间推移字迹褪色或遭到腐蚀。若在借款时没有留存欠条或者欠条遗失,则应尽可能的寻找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比如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包含借款内容的影音通讯资料,付款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份规定》第二条

4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不一定。

案例简介

    2014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价值7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先支付4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货款在收货后三个月内结清。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开具70万元发票。2015620日,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索要余下的30万元货款,乙公司以其已经收到货物全额发票,可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付款请求,甲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的全额发票,但彼时其并未全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知,发票并不是开具、收取的已收付款凭证,也即发票是财务上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合法凭据,而不是指已收款已付款的凭证。因此,乙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辅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力的相关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一)》第十五项

45误付款到别人的账号,对方不返还,怎么办?

案例简介

    2013914日,甲误将26,400.00元汇入乙的账号,事后,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乙迟迟不还,故甲将乙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甲从事摩托车、汽车配件生意,往来账款委托其弟丙收支。与甲有生意往来的客户中有两人同名同姓,其中包含本案当事人乙。事发当天,甲委托其弟丙向案外人丁汇货款26,400.00元,丙通过网银支付货款时,错误的将此笔款项汇到了与客户丁同名同姓的当事人乙的账户。915日,案外人丁向甲催要货款时,甲才发现汇款错误。嗣后,甲要求乙归还其错误汇出的26,400.00元,乙予以拒绝,但未能提供证明该笔款项系其合法所得的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962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到乙的账户,当事人乙不能提供此笔款项是其合法所得或者二者间存在账务往来的证据,故其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本案的不当得利者乙应将此款项及其利息(以26,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39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返还给甲。

    综上,若不慎付款到别人的账户,经协商,对方仍不予以返还的,可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46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该如何催讨其所负的债务?

案例简介

    20095月,甲因病急需做手术,向乙借款6万元,并约定1年后归还本息62,000.00元。20106月,借款期限届满,乙向甲主张债权,甲以病情尚未好转为由请求延缓还款,乙遂与甲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借款展期合同。20113月,乙再次与甲联系索要借款,却得知甲已于当年1月独自外出求医并不在家,其亲属也联系不上,后乙多次上门寻甲未果。20133月,乙向甲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下落不明满2年为由,请求法院对其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其清偿债务。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债务人甲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独自外出访医,债权人乙及其家人均不能联系上其本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宣告失踪的规定,在其下落不明满2年后,债权人乙可以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并向其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现实生活中,当债务人失踪满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视期限长短请求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将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至自身与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代管人之间,从而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需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可通过发布公告、提起仲裁、诉讼等方式令诉讼时效中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47债务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简介

    201463日,甲因需要装修其儿子丙的结婚新房,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50,000.00元,一年后归还本息52,250.00元。20151月,甲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其配偶丁和儿子丙共同继承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市场估值约180,000.00元,20157月,债权人乙因还款事宜联系甲才发现甲已经去世,并获悉甲的一处房产被其配偶和儿子继承,故立即与两位继承人索要债务,甲的儿子丙称借款合同是其已过世的父亲签订的,如今人已经去世,债务也随之消灭。乙多次协商无果,后将甲的配偶及儿子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借款期内甲病逝,由于其有遗产被配偶和儿子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故甲乙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移转至债权人乙和继承人丙与丁之间,乙可以依法取得低于遗产价值(18万元)的5万余元借款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48什么是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时有什么法律后果?债权人该如何处理?

概念解释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案例简介

    甲向朋友乙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251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前,甲因工作调动搬至其他城市居住,乙也一直未向甲提及还款之事。2015年初,乙急需用钱,于是找到甲要求其偿还之前的借款10万元,甲表示其不能立即筹集到10万元,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筹措。为了让乙放心,甲当场写下了还款保证书,表明自己将在201531日前还清其之前的借款10万元。嗣后,由于甲迟迟未能将欠款还上,乙持欠条及还款保证书将甲起诉至法院。甲辩称,之前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债权人乙向债务人甲索要债务时,其二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乙当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但债务人甲通过书写还款保证书的方式对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该债权债务仍受法律保护,故债务人甲不能再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履行。

    根据本案我们可以得知,即使在诉讼时限届满后,当事人的承诺偿还债务行为仍会起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但在此类纠纷中,只有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对债务人重新承诺的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在债务人承诺还款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时,权利人应当学会保留债务人做出承诺的证据,比如,要求债务人书面承诺并签名、寻找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留存通讯记录等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49如何延长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

案例简介

    恩平市粮油厂于19999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贷款125万元用于购买粮食,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至2000815日,后双方又于2000814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商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1615日。期限届满后,恩平市粮油厂未能足额还款,截至20041230日,粮油厂仍拖欠恩平工商行贷款本金37万元。至2005222日,粮油厂在恩平工商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上盖章确认尚欠贷款本金37万元。2005720日,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本案债权转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在报纸上公告,信达公司陆续于2007727日、2009715日、201176日等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粮油厂清偿借款。嗣后,信达公司于2012年将该债权转让给天晟物业管理公司,双方于2013116日通过报纸发出债权转让公告,并要求粮油厂履行还款义务。粮油厂迟迟未予还款,天晟公司遂诉至法院【(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6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借款合同双方在第一次还款期限届满前签订了展期协议,但合同展期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足额还款,2005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过,但被告粮油厂在恩平工商行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上盖章确认了其尚欠余款的事实,重新认可了二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虽然恩平工商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在享有债权期间,均于诉讼时效内在报纸上发布催款公告,使得诉讼时效连续中断,以至其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天晟公司时,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天晟公司受让债权后,不仅履行了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又发布了催款公告,使其在诉诸至法院时依旧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本案,对于到期债权,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令其中断重新计算,比如:通过公共渠道向债务人发布催款公告,申请仲裁、调解、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书写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等等,若诉讼时效已届满,也可与债务人沟通,争取令其出具承诺还款、履行义务的有效证明文件,以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50聘请讨债公司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案例简介

    2013418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债催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全权委托乙公司向甲的债务人丙进行逾期账款催收,乙公司可从实际催收的到帐款中抽取45%的佣金,甲还应支付在催收过程中乙公司先行垫支的对债务人资产和信用的调查成本。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债务人丙发出了《商账催收函》,并委托丁公司调查债务人丙的房产登记、资金流向以及婚姻状况,丁公司随后对债务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但乙公司并未按时全额向丁公司全额支付委托调查费用,以致丁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败诉后向甲要求赔偿此笔款项的损失,并以甲的债权已经实现为由,要求甲支付其应得的佣金被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经法院二审认定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为委托人甲催讨所欠款项,然后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佣金。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明令取缔讨债公司,禁止一切形式的讨债行为,故该委托合同内容违法,应当认定无效,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2014)泰中商终字第00332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债权人甲为收回应收账款,委托了讨债公司乙公司代为催讨债务,讨债公司不但收取高额佣金,还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垫支名目众多的调查费用,最后还因佣金问题被诉至法院,从债权人变为了讨债公司债务人。如本案中的审理法院所认定,现行国家政策明令取缔讨债公司,禁止一切形式的讨债行为,即现行法律对商业化的讨债行为不予保护和支持。在现实生活中,请讨债公司存在诸多风险:一是讨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许多讨债公司采用心理威胁甚至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催讨,多是游走在违法边缘或已经采取了违法犯罪行为,故作为委托人的甲方会不可避免的受到牵连;三是部分讨债公司不仅收取高额佣金,甚至在所催收账款并未按约定收到时就向委托人索取佣金及各类调查费用,往往令委托人得不偿失。因此,在遇到债权纠纷时,应通过正当的途径如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寻求法律工作者帮助通过非诉方式解决、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冒险寻求讨债公司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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